互聯網支付監管升級 第三方支付市場或將面臨大洗牌
這是繼7月27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之后,第二個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此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是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后“一行三會”首家出臺的細則。
受訪業界專家稱,《管理辦法》出臺預示著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逐步加強,其意或旨在促進該行業規范發展;但此次政策可能引發第三方支付市場洗牌,同時預計未來針對P2P 等互聯網金融熱門行業的一系列細化監管文件將陸續出臺。
政策旨在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受訪業界專家稱,此次政策對互聯網金融加強監管,其核心是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
“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本來就是央行的基本職責。”國金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馬鯤鵬對記者稱。
馬鯤鵬認為,對于金融行業來說,安全、穩定和可監督永遠是第一要務,互聯網最擅長的效率不僅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時不時需要被刻意抑制的。因此,在他看來,央行只是在充分履行一個負責任監管機關最基本的職責。
互聯網金融企業也持類似看法。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邦幫堂董事長寇權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的主要目的是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小額、快捷支付業務,控制其備付金賬戶里的資金沉淀數量,從而加強對支付機構的監管,遏制支付風險,維護用戶資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中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了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分別設置的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
對此,央行相關負責人就征求意見稿有關問題回答媒體提問時解釋稱,“超出上述年度和單日付款限額的客戶,可以通過支付機構提供的跳轉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完成對外付款,且無額度限制,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且有效兼顧了安全與效率。”
海通證券分析師鐘奇在研報中稱,普通支付用戶并不受實質性影響。《管理辦法》中對諸多交易金額進行了限制,但這只是對來自于支付賬戶的支付金額的限制,對于普通支付用戶而言,超出限額部分完全可以通過與第三方支付綁定的銀行賬戶來進行支付。所以對于支付用戶進行網上消費或轉賬等交易,交易金額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限制,只是資金扣除的渠道不同。
另有受訪業界專家預計,未來針對P2P等互聯網金融熱門行業的一系列細化監管文件或將陸續出臺。
第三方支付市場或將面臨大洗牌
新規對于第三方賬戶開立、轉賬都做出嚴格的限制。《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同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這在業界人士看來,第三方支付市場可能將面臨大洗牌。
對此,華泰證券首席分析師羅毅解讀稱,未來支付機構的“互聯網+”道路將迎來一定考驗,進而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產生深遠影響。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重在防范支付風險,明確金融牌照各自的定位。
羅毅同時指出,明確第三方支付定位,強化支付風險控制。明確支付賬戶里的錢不在存款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極大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功能,業務模式回歸單一。
鐘奇也認為,此次政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影響最大。支付機構將回歸支付結算的角色,基于支付衍生的其他業務或延伸拓展的其他互聯網金融業務將受到限制,第三方支付市場或將面臨洗牌。
也就是說,在他看來,大的支付機構由于具備規模效應以及合作銀行資源(比如支付寶與同屬于阿里旗下的浙江網商銀行的合作),受到的影響相對有限;而缺少資源的小型支付機構,本想通過創新拓展的業務進行“彎道超車”,但此次政策的出臺,使其面臨被洗出市場的可能。有分析亦稱,擁有網商銀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競爭優勢明顯,將在本輪的大浪淘沙中實現進一步的規模擴張。
寇權亦對記者坦言,“征求意見稿若在短期內嚴格執行,對邦幫堂等已經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的平臺影響不大;但對還未將平臺資金存管至銀行的P2P平臺,或將造成一定沖擊。因為對這些平臺來說,后期在平臺資質與渠道資源等方面的門檻將大大提高,平臺運營成本壓力加大,實力較弱的中小P2P平臺將面臨洗牌,上市公司背景或國資系P2P平臺將逐漸浮出水面。”
另對于“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規定,寇權認為,“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賬戶和資金存管業務將受到極大約束,通道‘本色’將逐漸回歸。”
不過,寇權同時對記者表示,支付機構雖然不能為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絡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這也意味著,之前P2P行業由第三方支付進行托管的模式將沒辦法繼續下去。
不過,對于此規定,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存在經營風險。目前,支付機構的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避免兩類機構的風險相互傳遞,《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該央行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管理辦法》規定并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一是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并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二是支付機構按《管理辦法》規定雖然不能為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絡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
不過,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也表示,央行的監管新規只是征求意見稿,正在充分征求和吸收公眾的意見、建議,相信未來會為金融創新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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